本报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王逸吟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我国基本建立,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生活陷入困境,一些受害人至此走上信访道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也将建立这项制度列为一项任务。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根据《意见》,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可作出细化规定。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许尔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