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王逸吟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2日在位于辽宁沈阳的第二巡回法庭审结了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经过质证和组织协商,法庭当庭宣布由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在30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据了解,本案系因沈阳北鹏公司指称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引起。经公安部复议,北鹏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案件焦点集中在辽宁省公安厅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其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索赔数额巨大,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且所涉利息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案件裁判带来困难。
庭审中,最高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公开质证。随后,合议庭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项目、方式和数额进行了协商,双方就2000万元扣押款项达成赔偿协议。此后审判长通过视频方式与在最高法院本部的赔偿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当庭宣布了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
庭审结束后,陶凯元表示,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