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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法家最直接地反映时代要求

    作者:许抗生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30日 16版)

        在这个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如何看待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各家思想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有一个不好的思维方式,就是片面化和极端化。在“评法批儒”运动中,法家思想被看作是革命的、进步的,因而被肯定和赞扬,儒家思想则被看作是腐朽落后的,因而被否定和批判。而近些年来,儒家思想、道家思想都得到深入的研究和大力的弘扬,法家思想却被认定为代表封建专制而被贬抑。学术界对儒家和法家的评价完全反转过来,但是或者完全肯定或者完全否定的思想方式并没有改变,而这种思维方式无法让我们切实地认识各家思想真正的价值和弊端。

        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法家?我认为一定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分析法家的是非、功过和得失。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地看一看古代的典籍,研究古代的思想,尤其是春秋战国的思想,就可以看到,法家思想最直接地反映了时代的要求。那么,当时是怎样的时代?这个时代有三大特征:一是大分裂,二是大战乱,三是大变革。分裂就要求统一,战乱就要求和平,变革就要求变法。针对这些问题,法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这些主张完全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法家必须被肯定。

        比如说,要解决分裂的问题,法家提出废除分封制,建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西周实行分封制,到了东周以后,诸侯割据导致纷争迭起,所以说,那种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已经过时,法家于是提出了废除分封制而建立郡县制的主张。

        又比如说,要解决战乱问题,法家主张用战争来解决战争问题,用暴力来制止暴力问题,而不是像儒家提出的德教、礼教,或者用道家的无为而治。这些都不能解决当时的战乱问题,都不能产生有时效性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只有用暴力来解决暴力问题,所以法家主张富国强兵。

        至于大变革的问题,法家主张变法。春秋战国是古代中国的一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发展。铁器被大量运用,代替了以前木制和石制的工具。生产力大发展就可以深耕细作,开荒种地。人们可以在井田之外开垦土地,于是原来的井田制不能再维持,公田王有制变成了土地私有制。小农经济大量出现,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来耕种,新的地主经济产生。

        废除井田,承认私田,土地可以买卖。正是由于这样的大变动,一些原来处于社会下层的、权力少或者无权的富有新贵们就要起来争夺权力,于是政权逐步下移。这是非常重要的变革。而法家正是适应这种变革而提出自己的思想和主张。例如否定井田,承认私田,否定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这种制度在法家变法之后,尤其是比较彻底的商鞅变法之后建立起来。汉承秦制,就是说,汉朝也是采取这一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否定井田制。这一制度一直沿用了两千多年,这是法家变法的结果。如果没有法家的推动,中国君主官僚社会这样长久、这样富强是不可思议的,所以说,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的功劳非常大,在这一点上,其他任何学派都无法和法家相媲美。

        至于为什么秦王朝运用法家思想治国却失败了,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说明法家思想又有很大的缺陷。法家是主张变革的,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后,就要改变治理措施,采取与民休息的宽民之政,可是他们没有。我看到一则材料,说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还保留了200万军队。这个数字不得了。三分之一的男子都要参加军队去打仗,北方打匈奴,南方打山越,生产怎么办呢?再加上他好大喜功,大动土木,修筑长城,修建阿房宫和骊山墓,各种赋税多倍增长。这样沉重的徭役和赋税百姓怎么能够承受?于是便有了陈胜、吴广起义。陈胜、吴广在大泽乡遇到大雨,到北方戍边的时间被延误。虽然是因为大雨而延误,但按照刑法的规定,延误就要斩首,不得宽宥。这些人没有办法,只好起义。所以说,秦统一六国之后没有改变治理措施,又加重了刑罚,致使百姓无法承受,这是他们失败的原因。这是历史的教训,后来儒家的贾谊等人都批评秦政,认为攻守之势异也,天下是马上得到的,但马上可以治之乎?

        这就是我所要谈的法家的功过和伟大的历史意义。历史意义之外,是不是还有现实意义呢?这一点是不能够否认的。法家的优秀思想我们要吸取,落后的思想要予以抛弃。

        比如说,我们现在强调要建设法治社会,法家的法治精神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的。法家主张因时而立法,按照不同时代的不同情况来立法,不法古。儒家也好,道家也罢,他们都认为古代最好,现代不如古代。法家则认为,时代不同,思想和制度也不一样,现代可以胜过古代。这样的思想也是我们可以学习的。

        此外,法家发挥了黄老之学。韩非讲道,讲理。什么是道,什么是理?这一问题在《解老》《喻老》中第一次被比较明确地界定下来。万事万物的总法则是道,事物的具体性质和规则就是理。人行事要因循事物之理而不能主观妄为。这样的思想是我们可以继承的。

        至于法家的“术”,它是在讲如何选拔官吏和考核官吏的问题,主张要刑名参同,循名责实。一个官吏的能力是否适合他的官职,他的职责完成得好不好,都需要考核。这是我们仍然可以使用的。

        当然,继承法家思想的同时还要重视道德教化的问题。商鞅和韩非不重视道德教化。但是,法家思想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吴起就主张既要有法,又要有德。《管子》中的法家也吸收了儒家的礼。单纯强调法治而放弃道德教化是不行的。

        总之,我认为,法家思想在历史上的贡献,我们要肯定,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也值得认真地分析和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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