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权力是把双刃剑。既要给权力放权,让权力实现合理、合规和合法的管理价值,实现权力的行政效能最大化,又要让权力有分寸感,让权力理性运行,敬畏权力。大量事实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
一方面,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明确责任定位和工作任务,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尽量实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高风险部门和岗位的权力进行限制,压缩和规范各种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权力失控。
应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领导干部对具体事物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闭环系统。同时还要完善上级党委或纪委成员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督促他们更好地正确行使权力、发挥主要领导作用。
另一方面,要为各种形式的监督能够良好运行创造条件。支持人大及其他监督机构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监督权职权,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最大限度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和严格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推进权力依法行使和公开透明运行。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财经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保证权力不异化,就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拓宽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坚决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严肃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让权力主动接受监督,在对干部的评判体系中加入更多群众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