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工商部门将推广随机抽查,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
加强对网购商品的质量监管
“双十一”刚过,天猫24小时交易额突破917亿元的“壮举”犹在眼前,“剁手党”一族的网购热情丝毫未减。近年来,我国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规模呈爆炸式增长趋势。2014年,我国网购用户达3.61亿人,网上零售额达到2.8万亿元,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
在方便消费者日常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网购行业也因缺乏相应的监管,致使所售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对加强网络销售商品质量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网络交易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10月底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明确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网络交易有其特殊性,《意见》是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探索,也是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在杨红灿看来,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将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还能有效激活消费潜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新空间,实现经济健康平稳增长。
抽检样品随机但不随意
《意见》明确,网络抽检由网络商品经营者登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可以对通过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质量抽检。
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店经营,没有面对面交易的过程,这决定了网络商品抽检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样品的抽取上。在抽检样品的获得上,《意见》有哪些制度设计呢?
杨红灿表示,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要求,一般抽检工作应当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共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签字确认。但网络抽检通过网络交易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并不见面,无法让其共同参与样品的抽取工作。此外,为确保样品的随机性,工商部门事先不能将抽检信息通知经营者。
“因此,《意见》强调了网络商品抽检要制定抽检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随机确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事先明确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避免抽检的随意性。还规定要将网络交易的相关过程及信息、收取样品后的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全程记录,留取执法证据。”杨红灿解释道,《意见》充分考虑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知情权,规定封样后工商部门应通知经营者抽检任务及与样品购买相应的订单号等,以便其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
停售不合格商品外还有更严处罚
按照规定,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经营者。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有关部门还应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保障相关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样品的,要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便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开展内部管理,配合执法。
经营者关心工商部门如何履行抽检结果的告知义务,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更关心的无疑是对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办法。
杨红灿介绍说,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将要求线上线下同时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被抽检的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所有经营者、辖区内的所有经营者都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
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的更严处罚不止于此。“我们将根据《意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公布抽检结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并计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让违法经营者曝光,通过信用约束,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守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杨红灿强调。
(本报记者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