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11月11日电(记者毕玉才、刘勇)“拍脑门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以往常被形容为个别行政部门决策过程的“三部曲”。从今年11月19日起,“拍脑门决策”者休想“拍屁股走人”了。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经过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决策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决策机关未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后果发生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倒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明确了科学、民主、依法三项原则,并将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决策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在采取有效防范对策、调整决策方案并降低风险后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