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是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通过哪些具体措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谭世贵。
极大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记者:“十二五”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哪些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有何意义?
谭世贵: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围绕这一总体思路,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包括: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思想,明确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提出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新理念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目标,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等等。
上述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行动,从宏观到微观,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记者:党和国家是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
谭世贵: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无论在思想观念上还是措施或行动上,都十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以良法促进善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进行论证,使制定或修订的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等三十多部法律质量较高,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第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决定,打包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助力简政放权;表决通过有关放开“单独二孩”的决议、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都体现了用立法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的思路。
第三,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例如,根据重大改革事项应当先行试点的要求,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2014年中央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4项改革,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以便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第四,以公开促公平、保公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和案件信息公开等,都有力地贯彻了司法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将法治理念融入社会生活
记者:“十二五”以来,党和国家是如何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法治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的?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谭世贵:在宏观层面,一是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二是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特别是要求领导干部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法律、尊崇法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三是要求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在微观层面,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等等。 (本报记者 殷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