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地游客苗某参加低价团旅游在香港被殴打致死,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不合理低价旅游将“双罚”的最新提示,再次点燃了舆论对这一话题的关注和讨论。
追溯苗某的“港囧”之旅,不少人将其捡便宜参加低价旅行团看作是悲剧的源头。如果苗某参加的不是低价团而是纯玩团,那么他就不会被强迫购物,也就不会有后来与导游、影子团员的动嘴动手,也就不会有最后的悲剧。“便宜没好货”“羊毛出在羊身上”“妄想只花300元就来一趟出境游”“动动脚趾头也知道其中必有玄机”……不少网友在表达对黑心无良旅行社和导游谴责与愤怒的同时,也流露出对苗某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眼下,不少旅行社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使出简单粗暴且极其惨烈的价格战,不仅“零团费”甚至倒贴“负团费”,而且长期开挂通过“促销”“获奖”“避税”等极具诱惑力的旗号揽客。在一个处处有“做局”且防不胜防的市场中,治理低价游乱象无法过多寄希望于游客们在“临团一脚”前有理性。如要说“赌心”,参与“做局”的旅行社、地接社、组团社等比游客,均有过之而无不及。
也正是作用于这样的现实语境,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提示才产生如此巨大的刺激效应。准确地说,“受处理”的前提是游客明知低价不合理而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可问题是,暂且不论普通游客与旅行社故意签署虚假合同本就极为罕见,什么团算低价?什么合同是虚假?在官方参考标准少且与实际欠贴合、游客群体整体鉴别能力低、信息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中,游客又要如何鉴别?倚仗什么判断?
进一步追问的话,低价游“双罚”将旅游市场中处于洼地的游客从消费利益需要被保护的对象变为可能“受处理”的对象,是否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旅游法》等法律的立法初衷?是否涉嫌变相剥夺旅游消费者索赔权?铁腕打击震慑无良旅行社设赌局“钓鱼”,扳正粗鄙畸形的低价旅游市场,让不合理低价旅游真正从市面消失,本就是旅游管理部门的分内职责。只要市场干净了,公众就能闭着眼选旅行社,何必费心提防呢?
话说回来,低价团旅游虽屡现屡禁,但屡禁不止,根子还在于惩处力度和措施有不力和不当的地方。执法部门别光想着给低价团旅游的买卖双方打板子,当治理不力监督失察之时,罚责的“板子”也总得有那么一次落在执杖者自己身上,而后者应该也必须拥有这样的自觉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