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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网闻”问切

    “海外代购”邮件被海关封杀,真的吗

    作者:本报记者 张翼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7日 08版)

        “网闻”回放

     

        近期网上有传言称,海关“封杀海外代购”,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记者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近期没有针对“海外代购”邮件进行封杀或采取特别措施,所有监管均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但是是什么原因导致通关速度变慢呢?

     

        据介绍,今年1—9月,全国海关共监管普通邮递渠道进出口邮件3.06亿件,同比增长66%,监管邮政快递进出口邮件1.23亿件,同比增长66.3%。巨大的邮件量对邮政企业和海关的管理资源均形成巨大挑战,在工作场地、人员数量无明显变化的条件下,维持原有验放速度十分困难。

     

        另外,邮件本身申报信息的完整、全面、准确对于海关监管效率有决定性作用。对于伪报、瞒报的邮件,海关将不得不通过开拆查验等方式对邮件内容进行验核。另一方面,境外邮件目前尚无法向中国海关提供邮件的电子申报信息,制约了海关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邮递监管环节,海关不仅肩负征税职责,还承担对毒品、枪支等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禁止、限制类物品、货物的查缉任务,严格检查、查验邮件是海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方式。

     

        按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等规定,经邮递渠道进境的个人物品与货物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两者都属于海关监管对象,但报关模式、计税方式及配套监管证件的要求区别明显。

     

        个人物品经邮递方式进境的,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物品经邮寄进出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也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经邮递方式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人士提醒,通过商业化模式代客户向(自)境内外销售(购买)商品,并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的,应按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向海关主动报关并办理通关手续。该类商品如以个人物品名义伪报、瞒报并办理通关手续的,即属走私。因伪报、瞒报涉嫌走私的,海关将对有关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所涉邮件不能立即办理验放手续,经查实走私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责任。

     

        (本报记者 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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