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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4日 星期一

    导言

    制度、角色与文学

    作者:左东岭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4日 16版)

        制度与文学关系的研究源于传统史学,一些史学家很早就开始了这种文史结合的探讨。但与今天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和影响的制度与文学研究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二者一为“无意识”,一为“有意识”,其间的过渡性体现在从文学史料的填补、文史互证到跨学科研究的自觉。以新时期为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科意识和学理追求日趋彰显和强烈。古代文学研究者从事或借助制度史的研究,发掘制度对文学的影响,如科举与文学、教育与文学、谏议制度与文学、礼制与文学、文馆与文学、交通与文学,等等,可谓成果颇丰,范围甚广,引人瞩目,形成了近年来中国古代文学富有特色和活力的研究领域。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开展制度与文学关系的研究首先是文学史料建设的需要。但对于这类研究的意义,仅仅从文学史料的搜集和补充的角度去估价,显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其行为必然受到所处时代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故而有必要打通制度与文学的关系。我们认为,社会角色是制度与文学之间的重要中介,而角色认同和角色意识是贯穿其间的一条主线。

     

        根据社会学的社会角色理论,社会角色大致可以分为规定性表现角色和开放性表现角色两类。前者指对权利、义务有较明确规定的角色,承担者不得随心所欲地自由发挥;后者指对行为规范没有明确、严格限制的角色,承担者有较多自由和发挥余地。比如,以这种方法对唐代士人的社会角色进行分类,前者主要包括职官或职事等社会角色,如翰林学士、郎官、谏官、州郡官、幕僚、学官、科举考官(或座主)等;后者主要包括经学家、思想家、文学家等社会角色。这两类社会角色于唐代往往存在着重合之处。很多时候,文人的政治化和政治家的文人化同时构成同一个主体的两类角色。

     

        至于角色意识,指某一社会角色的自我认知和共同心态。比如作为中层官僚的郎官,其形成文人集团的可能性和现实基础是显而易见的:同年、同门、同任台郎或同一官秩层次的郎官之间,容易相互认同。“郎官意识”则是由当时人们对郎官“上应列宿”的共识所带来的一种独特的自我认知,包括郎官风流倜傥的形象和踌躇满志的心态,普遍存在于历代文人身上的怀才不遇心理,以及对儒家诗教的自觉推行的使命感等。

     

        本刊发表的两篇文章,从社会角色的角度,以中唐和宋仁宗时期的谏官群体为研究对象,考察了他们受当时制度规范的制约以及士风和士人心态的影响,他们的谏诤意识、好名心态与文学活动的关系。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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