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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

    应弘扬民主政权建设中的法治传统

    作者:山东省社科联副书记、副主席 周忠高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01日 16版)
    周忠高 光明网记者李政葳摄

        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民主选举政权,二是政权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三是依法施政。特别值得继承弘扬的是民主政权探索摆脱人治,保障人权,初步实行法治的优良传统。

        1940年8月,山东分局公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3年8月对《施政纲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随后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和条例,包括总则类9部,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组织条例、各级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婚姻子女继承以及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20部。1940年11月11日由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人权保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

        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在施政中,不仅逐步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做到有法必依,重视检查、督促,保障法令、法规、条例的执行,建立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开展司法工作,这标志着开始摆脱专制政治的人治,初步实行民主政治的法治。

        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在注重组织建设的同时,还重视民主思想和民主作风建设。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提出了“三个反对和三个树立”:反对官僚主义的忘本意识,树立为广大群众办事的群众观念和战争观念;反对官僚主义的统治权威思想,树立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平等思想;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树立集体主义的整体观念。这些用鲜血凝成的遗产,至今还依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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