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在对四类拟将特赦的罪犯人员中,唯独将贪腐受贿犯罪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等恶性刑事犯罪排除在外,不仅如此,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中还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严重腐败犯罪不但与特赦无缘,连正常减刑、假释都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而反过来,对于众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则一律归入特赦范围,虽然对某些恶性刑事罪犯也有所限制,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刑期都在三年以上,更多的则是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罪,可想而知,全国将有众多“少年犯”会得益于这次特赦而提前与家人团聚。
贪腐犯罪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历来为公众所深恶痛绝,尽管沦为罪犯受到惩处已声名狼藉,被特赦出狱后也已权力不再,看似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但事实上,在我们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某些贪腐官员在任时所“培养”的一些人脉资源,并不会因为坐过牢丢了权就完全割断。对贪腐官员予以赦免,不但是对民意的不公平,也会削弱公众对国家从严治吏和惩治贪腐的信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这些贪腐官员被“赦免”提前出狱后,往往会将某些被“割断”的人脉重新连接,进一步腐蚀业已改善的廉政环境。这次国家“特赦”,没有将贪腐官纳入赦免范围,这不仅意味着对贪腐犯罪的惩治更严厉,也从法律制度上堵住了贪腐犯罪“惩罚不足”的缝隙。
对于未成年罪犯来说,很多犯罪纯属于年幼无知、一时冲动,大部分未成年在经历这一重大波折后,思想趋于成熟,在家长亲人和服刑管教等多重感召教育之下,注定都会接受深刻教训,会更加珍惜国家给予的特赦机会,回归家庭之后再危害社会的概率很小,即使出现二次犯罪,其危害影响较之贪腐官员而言也微小许多。提前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更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关爱。
“赦免少年犯不赦腐败官”的划定,集中体现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更体现出鲜明的国情特色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对于从严治吏和震慑贪腐,同样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