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至21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一时间,“律师”这个名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中,律师无疑是重要的一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充分保障律师权利,让律师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如何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迎来“辩护蓝”?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齐聚一堂,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
1.新老“三难”困扰律师,保障律师权利有待加强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三个执业中的“难”,如同驱之不散的“雾霾”,曾长期困扰律师行业。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大修,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让律师看到了破解“三难”的希望。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会见难’‘阅卷难’这两难已基本解决,但‘取证难’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指出,从庭审实质化角度来说,眼下老的“三难”还未完全解决,新的“三难”又出现了,即:“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与证人当庭对质难”。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来,新“三难”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发问难”“法庭辩论难”“质证难”。
“很多律师反映说,在庭审中一发问就被法官打断,这怎么辩护?怎么维护公平正义?其实,这新‘三难’恰恰都发生在法庭上,对我们的法官、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陈卫东指出。
陈卫东表示,调研中,有的法官坦承,引起争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因此,对于法院来说,只有真正做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这无疑将对司法机关转变办案理念、提高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陈卫东说。
“我主张在现有国情下,应当高度重视辩护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让律师充分享受辩护权。现在律师作用发挥不足,控辩双方中瘸腿的是辩方。如何让辩方更好地发挥作用,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陈光中认为。
陈光中同时强调,法庭上要求律师严格遵守纪律无可厚非,律师犯罪当然应该惩罚,绳之以法也是全世界共同的做法。但是对律师的惩罚应当慎重,对律师要采取适当保护的态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使控辩审三方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法律共同体关系。
2.力求控辩平等,律师出庭率低问题不容忽视
研讨会上,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一致认为,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应当是等腰三角形关系,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最后就是要落实到庭审这个环节上,这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至关重要。尽管实践中,控辩双方因为客观上一方是握有公权力的机关,另外一方是代表私权利的辩护人,很难完全实现平等。但即便这样,我们还是应当力求平等,尽量争取足够的条件和环境与控方平等对抗。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陈光中指出。
然而,就在学界广泛呼吁促进控辩平等的同时,实践中却出现辩护律师出庭率过低的尴尬局面。与会专家透露,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出庭率全国平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只有1/3的刑事案件有辩护律师出庭,大部分的案件庭审中都看不到辩护律师的身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辩护律师的作用确实重要到了不可或缺的程度。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质证、真正的辩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保证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数量。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控辩平等对抗又从何谈起?因此,提高律师的辩护率和出庭率,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保证律师的出庭率。比如法律援助,在刑期上,现行规定只针对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未来能否扩大为有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都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从而增加律师的出庭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陈光中强调。
3.多做有效辩护,律师要“有为才有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对律师来说,不仅要有自信,更要有所作为,特别是要依法辩护、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这样才能有相应的地位。
那么,如何才能有所作为?“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一定要以有效辩护为中心。律师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专业、有效辩护。只有在庭外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庭上才能有充分的展现,才能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樊崇义说。
王敏远也认为,在保证辩护律师出庭数量的基础上,还应当要求质量,也就是有效辩护。“有效辩护,不应当狭隘地理解为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只是一种很极端的形式,它不是辩护的常态。律师辩护的常态,应当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有效维护。”
“刑事辩护律师要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庭辩论,需要事先下很大的功夫、做很多的准备。功夫下在庭外,展现功夫却是在庭上。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律师在法庭上遇到发问被告人和证人、举证和质证等重要环节时,非常草率,甚至有的律师每一个发问、举证和质证,都跟案情没有关系,让人非常着急。我国辩护律师的水平差距很大,参差不齐,必须强化辩护技能训练,提高辩护水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柴冠宏表示。
柴冠宏同时指出,在法庭上,当律师的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时,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遇到冲突时,律师应当坚守职业底线和操守,要服从法官的指挥,要有理有节有据地行使各项权利,不能在法庭上以保护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为借口,持续不断地制造矛盾,使法庭秩序受到影响。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则强调,律师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价值观。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追求司法公正和探究事实真相。“律师的形象不应该是胡搅蛮缠的,我们要学会与各机关的配合与自重,同时又要敢于担当,把功夫下在庭审上,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努力。”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