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否认,互联网对于社会矛盾有着明显的催生及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无论国内一些群体性事件,还是在别的国家诸如“茉莉花革命”、“颜色革命”以及“进军华尔街”等事件,人们从中都可以清晰地看到互联网所扮演的“助推器”角色。问题在于,互联网对于社会矛盾还具有另一方面的功能,即:在一定条件下,互联网对于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积极缓解效应,扮演着“缓冲器”的角色。这一点,有时却被人们忽略了。互联网对社会矛盾的积极缓解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有利于发现社会矛盾。缓解社会矛盾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需要发现社会矛盾,知道社会矛盾的相关信息以及症结所在。不过,有些社会矛盾却常常难以被人们发现。有时,由于多数人缺少必要的渠道,发现不了某种社会矛盾;有时,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有限,认识不到某种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有时,某些社会矛盾的相关信息会被有的利益群体出于保持某种利益藩篱的考虑而有意遮蔽。凡此种种,使得一些社会矛盾成为隐性的社会矛盾而没有浮出水面,并不为人们所知晓,因而也就谈不上有效解决或缓解。
相比之下,在互联网条件下,人们能够大面积发现社会矛盾以及相关信息。从一定意义上讲,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矛盾灵敏及时的晴雨表。网民人数众多,既包括了社会的各个群体,也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互联网社会当中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并非相关方亦即“利益无涉”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矛盾进行提醒的现象。所以,对社会矛盾相关方乃至公众来说,各种社会矛盾的相关信息以及症结所在已经难以遮蔽。再加上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迅速大面积传播功能,更使得社会矛盾相关信息及症结所在很快就会为整个社会所知晓,有时还使得不少原来是隐蔽性的社会矛盾浮出水面。据此,政府可以对症下药:对于不尽合理的政策进行调整;对于缺位的政策进行补救;对于需要进一步出台的政策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如是,不但有助于减缓现有的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进行某种有效的防范性抑制。
二是互联网有利于社会成员兴奋点的多样化分散化。互联网助推了社会成员兴奋点的多样化分散化趋向。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精细化,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随着社会日益趋于复杂化,随着社会成员自由表达空间的扩大,社会的“异质性”成分亦即各种性质不同的成分日益增多。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是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行为方式以及兴趣爱好等等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分散化的情形。这种情形在网络社会当中发展及表现得更加充分。在互联网社会空间当中,社会成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按照自己的不同意愿、兴趣爱好以及利益诉求,更加方便地组合成不同的网络群体,如买(卖)家群体、专业群体、时事群体、志愿者群体、玩家群体、军事发烧友群体、音乐发烧友群体、驴友群体、交友群体、(某某)粉丝群体、(各种)同学群体、同乡会群体,等等。可谓复杂多样,五花八门。
正是互联网对社会异质性增多(如复杂多样群体的形成)的推动,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一个社会,如果同质性过强,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结构相对简单单一,意味着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观念、兴趣爱好以及兴奋点相对简单单一。在这样的情形下,一旦某个主要群体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基础性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那么,这种相对单一的利益诉求便会使大量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及兴奋点集中在一个方向、一个目标上(如基本生存问题),然后不断积累,进而逐渐酿成巨大的社会矛盾冲突势能。而互联网下社会成员利益诉求、兴奋点及兴趣爱好日益多样化、多向度,对于可能蓄积的社会矛盾冲突势能客观上起着一种分流的作用,进而使不同群体难以整合成为一个内聚性很强的抗争群体,难以形成相对集中一致的抗争主题,抗争势能难以在一个方向上集中并持续蓄积,进而使得社会矛盾冲突很难在一个节点上集中爆发。即便在某种条件下,某种庞大的抗争群体暂时形成,在关注点兴奋点呈现多样化分散化这样一种心理定式的影响下,暂时聚集的抗争目标也容易分散、淡漠甚至消退。
三是互联网有利于社会成员焦虑心理及不满情绪的释放。社会心理层面上的问题是催生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民众的心态往往处在一种“非常”的状态当中,未来具有的某种不确定、不可预期心理感受,难免会形成一种焦虑的心态。再者,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大量的社会不公现象相继出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社会不公现象必定使不少社会成员产生不满心理。这样一种非常态心理,会助长社会矛盾的滋生蔓延。社会焦虑会加重人们不切实际的高期望值和相应的短期化行为,会引发不少越轨行为,会催生某些有害的集群行为。而人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满则会损害社会的整合,从而为社会矛盾的形成提供某种土壤。特别是对一些处在某种临界点的社会矛盾冲突来说,民众非常态及不满心理的积累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度”,则容易产生“病变”,催生某些社会矛盾冲突。
而互联网恰恰能够为上述焦虑及不满心理的释放提供一个比较有效的渠道,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道理很简单。虽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表意,有时看似是某种乱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互联网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表意及发泄的需求。互联网对有着表意和发泄需求的民众而言,意味着表意渠道多,容易找到有共同想法的人群社区,且方式简便易于操作。大量的多方吐槽、言辞激烈的观点、眼花缭乱的热点转换等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分社会成员释放发泄自己的焦虑及不满心理所致。互联网的这种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有效防止民众的不满情绪及社会负面能量积累到不可控的地步,进而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发泄释放渠道,人们一旦将自身的焦虑及不满心理放到现实社会当中去表达释放,就有可能会演变成街头政治,演变为现实的激烈抗争行为,酿成大的社会骚乱。如是,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成本,承受严重损失。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对社会矛盾的加重具有某种心理缓冲的“安全阀”功能。
四是互联网有利于社会包容度的提升。互联网在一定条件下固然有着助推社会排斥的效应,但是还应看到,在一定条件下,互联网对于社会包容及社会合作意识的提升也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互联网毕竟是现实社会各个群体心理、观念及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人们恰好又获得互联网这样一种表达平台,充满新鲜感、兴奋感,其中有些网民甚至出现高昂亢奋的情形,于是各种各样的观点及感受包括一些极端观点及感受通过互联网表达出来。但在现实社会当中,人们终究需要合作,需要共赢。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网上的一味发泄往往于事无补,有时会四处树敌,自己的心理难免出现紧张、疲惫的情形,没有多大意义。
同现实社会相适应的是,互联网社会当中的理性终究会逐渐占据上风。实际上,这一点在互联网上已逐渐开始表现出来。况且,随着法治互联网社会的建设,极端观点持有者和恶意攻击他人者的网络生存空间越来越受到挤压。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现阶段中国的互联网社会,虽然仍旧存在着许多激烈乃至“极化”的观点,但应当看到的是,其影响力已经大幅度减弱,人们对之往往是熟视无睹、见怪不怪;重要的是,互联网当中的理性程度明显提升,网民的判断能力、选择能力都在明显增强,相应的,互联网的包容性在显著提升,大量网站包括知名网站对各种观点的包容性越来越强。这样一种包容性,意味着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不同人群相互间沟通的平台,而不是恶意争斗的阵地。包容性的大幅度提高,有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有利于社会合作及社会整合意识的增强,进而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
五是互联网有利于社会舆论压力的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促成某种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而互联网能够以其特有的放大效应,引发公众对某个社会矛盾问题的关注,形成某种社会舆论压力。社会舆论压力常常站在道义的高度,将某个社会矛盾问题置于公众面前,让公众表明某种一致的态度,因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矛盾问题责任方的社会信誉如何,进而有助于督促相关机构和矛盾相关方解决这一矛盾问题。现在,适应着网络时代的要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层面上最重要的政法纪检部门,均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网站,接受民众对公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在互联网舆论的巨大压力下,社会矛盾问题的责任方常常会做出矫正的举动,或者是进行某种妥协,从而程度不同地使得社会矛盾问题得以解决或是缓解。
由上可见,互联网对于社会矛盾不仅具有某种推波助澜亦即“助推器”的负面效应,而且同时还具有某种缓解亦即“缓冲器”的积极效应。我们不能只是看到其中一方面的效应,而忽视另一方面的效应。否则,便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认识误区,并进而在此误判的基础之上制定有重大偏差的互联网政策。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