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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13日 03版)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记者周洪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12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12日前提出意见。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信贷体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贷资源配置不平衡,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还存在短板。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按照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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