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与提请审议的草案相比,决定规定的宣誓誓词由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誓词全文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表示,首先,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其次,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另外,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
“之所以确定半年以后才开始施行,主要是给负有组织宣誓职能的机关制定具体组织办法留出时间。”他说。
(相关评论《赋予宪法宣誓更厚重的仪式内涵》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