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殷泓)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17日在北京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新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在会上指出,实施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是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大计、长远之计,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执法检查将在全面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了解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电信金融服务、食品保健品、汽车销售及服务等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领域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消费者协会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消费维权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重要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各有关方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等。
执法检查组将分成3个小组,于今年6月中旬至8月间,分赴天津、浙江、福建、江西、海南、云南等地进行检查。同时,委托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重庆、贵州、宁夏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0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听取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