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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环境法治开启环境权益保护新篇章

    作者: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唐颖侠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08版)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明显提高,人们对于清洁的空气、水及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的向往也越来越迫切。2014年,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国环境保护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司法保障取得较大进展。

        首先,经历了四年期间四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询意见,2014年中国迎来了“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颁布的环境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针对处罚力度弱导致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这次修订使得环保法“长出了牙齿”。如针对持续性污染行为的“按日计罚不封顶”制度,大大加重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迅速纠正违法行为;为应对严重雾霾,实行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列举地方环保负责人“引咎辞职”事由,加重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打破地方环境污染“保护伞”;新增专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这些新增加的法律规定体现了“重典治污”的态度和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决心,而环保法修订的过程更是体现了环境立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特点,诠释了程序性环境权利的实现过程。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相继推出,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

        其次,环境权的司法保障在2014年取得了突出进展,公民环境诉权的实现更加便利。其一,从司法体制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内设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举措,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可靠的审判组织保障。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分别对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助于当事人环境诉权的实现。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即“三审合一”)和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环境审判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其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得到切实加强。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犯罪,畅通环境民事案件审判,保障环境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加大环境案件执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集中公布了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十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此举既向全社会宣示了司法机关着力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决心,又为各地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范例,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其三,2014年底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据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都可作为原告参与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首例环保法修订施行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再次,环境执法更加严格。仅有一部长满钢牙的环保法而不发力,仍无法“咬”出一片“青山绿水”。新环保法着重墨加强政府的环保责任,尤其是规定了政府问责机制,这些都需要配套措施进一步落实。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运用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据不完全统计,新环保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全国各地环保机关的执法力度明显加强。

        环境权在中国政府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司法和执法领域的一系列新举措是中国迈向环境法治道路上的重要基石,它们必将更好地保障公民环境权利逐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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