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大案告破,文物追回,让人兴奋,但案件暴露出的集团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犯罪趋势,着实让人忧虑:我们该怎么保护地下文物?对于地下文物埋藏丰富的地区,尤其是地广人稀的区域,如何确保文物安全?这确实是一道棘手的难题,但也是一道必须破解的题目。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文物保护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采访中,有专家建议,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相关人士介绍说,从法律规定上讲,《文物法》第一章第八条明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从执政职责上讲,文物是建设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地方政府理应承担起主体责任。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压力,地方政府经常置身于保护文物和发展经济的两难境地,甚至站在文物保护的对立面,政府法人文物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为此,专家建议:应把文物保护责任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尽快建立和完善文物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严肃处理文物违法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损害文物行为要敢于主张权力,必要时甚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伸向文物的“权力之手”缩回笼子。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加强文物流通管理也迫在眉睫。近些年来,随着民间收藏的升温,各种民办博物馆、民间文物组织也方兴未艾。一些民间组织和民办博物馆打着文化的幌子干着违法的勾当,成为非法盗掘的栖息地和终点站,发生在辽西、蒙东的这起文物大案中,就频繁出现了“红顶”民间文化商人的影子。据说,正在修订中的《文物法》会对文物流通、保护、收藏方面的规范和治理做出明确规范,让人充满期待。
群众参与可使文物保护事半功倍
“如此众多的文物古迹,即使公安与文物管理部门实现了无缝对接,仍然难免百密而一疏。”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以辽宁省朝阳市为例。它是我国著名的文物大市,已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达6213处,占辽宁省文物遗迹1/4。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1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87处。而朝阳文保分局仅有十几个人。其实,这在全国已算是很好的了,有些省市公安机关中,文保只是一个科室,而更多地方没有设专门负责文保的警察。
今年年初辽宁媒体报料:建平县宽昌沟村“小北山”一处辽代古墓群被多次盗挖,记者到当地采访了解到,该县共有1000余处文物保护单位,但只有3个人在管。为此,专家建议:文物大市要守住地下宝藏,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文保志愿者的力量。
有专家指出,建立并完善文物保护补偿机制也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朝阳袁台子壁画墓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村民魏洪喜在院里打井时发现了它。由于没有太好的办法保护壁画,考古人员只好对古墓进行了原地回填、封存保护。按理说,魏洪喜一家应迁出古墓区范围,周边还应当设立控制带,但由于当地政府拿不出那么多钱,魏洪喜一家人仍然住在原地。县里每年给300元钱,委托魏洪喜帮着看护。如今,魏洪喜已经去世了,看护古墓的任务交给了他儿子,看护费也由每年的300元涨到了500元,然而,500元能保证“国宝”始终安然无恙么?考古专家告诉记者,有人在上面起居生活,对古墓内的壁画肯定有影响。
专家指出:《文物法》虽然针对公民和法人保护文物、上交文物等行为做出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的过于笼统,且标准定于20世纪70年代,已严重脱离当前实际,因而很难起到应有的激励效果。因此,专家一直呼吁完善文物保护的补偿机制,针对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资金保障做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激发全社会保护文物的积极性。
(本报记者 李韵 毕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