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燕(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
让政务公开成为法定义务
政务公开是政府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程序义务,也是现代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它既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保障。
政务公开必须成为一种行政程序上的义务。目前,多数情况下政务公开实际上还是从行政命令的角度,或者从行政指导的角度开展工作,很可能得不到全面真正的落实。所以,应当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程序义务才能保证它成为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否则文件再多、考核再多,如果单位领导不重视,政务公开仍得不到真正的执行。比如WTO要求各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前必须让所有利害关系方了解相关信息,把信息公开落实到调查程序中。我国目前尚没有行政程序法,如果有了行政程序法,可以把政府透明度的义务规定在各类行政程序中,从而保证得到真正的有效执行。国外关于行政透明度的义务都是规定在行政程序中的,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政府掌握的可公开的信息与数据需要公开,这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有些基本的数据,如有关产品和企业的进出口数据等,行业和企业都有需求,如做可行性分析、趋势研判。发达国家恰恰因为数据信息服务非常完善,才能使其企业具有竞争力。所以,获得信息数据的便利化,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完善商业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