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决定》不仅指明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前进方向,也凸显出企业在现代农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各地实践看,现代农业经营有四类主体独立发展的类型模式,也有四类主体间融合发展的模式。特别是近年来探索推广的企业+农民合作社模式,实现两类主体相互融合、取长补短、联合协作、共同发展并为各方所认同,正逐渐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力量和主要路径。
工商资本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作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形式的企业,为实现与千家万户小生产直接有效对接,大部分都选择与农民合作社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解决了企业原料缺乏、供应不稳定,因采购环节多而导致原料价格高、生产不持续、经营稳定性差,特别是不熟悉农业生产的问题,也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注入了所需的资本、科学技术、管理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和现代经营理念,解决了农民只会农业生产不懂市场营销的问题,快速提高了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多方共赢。为更好地推广企业+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在发展实践中必须要注意处理好两类经营主体的关系,在保证企业获利的同时,更要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构建两者共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实现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的双赢。
一是要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资本的天性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本质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特别是农业附加值中获得更大的利润。要建立合理的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利益共享机制,保障农民不仅能从土地流转和农产品生产中获利,更要让农民充分享受到企业在精深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增值利润。在发展好“订单”农业的基础上,探索农民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民合作社真正参与到企业经营中去,将两者打造成紧密的利益联系体,让农民切实享受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发展成果。
二是要建立严格细致的准入审核机制。要建立更加细致严格可行的准入制度,把好“准入关”。对进入农业发展领域的企业,在企业规模、经营项目、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范围、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资质审核。特别是要按照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针对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的要求,明确企业土地流转的时间和具体面积的上限,防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土地损害农民利益。
三是要建立全程跟踪的风险管控机制。要建立企业与农民合作社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弱势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土地流转风险金保障机制,避免企业不能正常履约给农民带来的损失。要建立政府各部门全程跟踪监管机制。对企业进行农业项目投资、给付土地租金、是否严格执行利益结算,特别是土地流转用途等方面进行多部门联合跟踪监管,要严查《意见》中提出的针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四个严禁”问题,对那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故意圈地占地,并从事“非农化”经营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切实不纠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清除,并向社会公布。严防并查处套取政府政策补贴现象的发生。
四是要建立适度高效精准的扶持机制。农业投资风险大,工商资本对进入农业还有很多顾虑和盲目性。要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做好鼓励和引导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因地制宜,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土地流转、金融贷款、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科技创新、人才吸引、信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引导企业向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发展,帮助企业科学规划投资农业项目,真心为落地企业谋划发展蓝图,避免企业投资的盲目性,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工商资本真正能够安心于农业发展。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