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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促进中国人权保障法治化

    作者:常健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30日 02版)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它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中国人权保障迈入全面法治化的新阶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人权保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将人权保障要求纳入到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以强化,将人权保障领域作为科学民主立法工作的重点,通过严格公正执法严防公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犯,强化公正司法使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倡导全民守法提升全社会的人权意识。这些目标的实现,将极大地提升中国人权的保障水平。

        第一,《决定》将人权保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人权保障有多种方式,包括国家法律保障、政府政策保障、社会规范保障和执政党规范保障等。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人权保障规范是以执政党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形式。大部分人权保障文件是执政党和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社会规范不仅数量少,而且规范的人权保障范围也相当有限。改革开放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社会规范都逐步增加。其中,人权保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增长最快,成为人权保障更主要的规范形式。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体到人权保障的方式,《决定》特别强调要强化人权的法律保障,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不仅要成为人权保障的主要规范,而且要真正成为人权保障的主导规范,各种其他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违背。

        第二,《决定》将人权保障要求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中。《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地位”是人权保障的政治表述。在政治上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求将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决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权保障对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权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要求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一切超越法律的特权和违背法律的歧视。这些都体现了人权保障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三,《决定》要求树立宪法权威,从而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地位被强化。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清单。因此,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首先要树立宪法权威。《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强调依宪治国,将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其他法律和规范的制定中发挥强有力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四,《决定》将各人权保障领域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决定》特别强调要将各人权保障领域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第五,《决定》要求立法过程保障人民的参与权。在立法宗旨上,《决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与此相应,在立法手段上,《决定》强调民主立法,提出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第六,《决定》要求严格公正执法,严防公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犯。一是要求强化行政机关职责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要求严格规范执法,防止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三是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四是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对政府权力的所有这些限制性措施,都将大幅度缩小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权的可能空间,使公民各项人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第七,《决定》提出要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对公民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保障,也能够使人权遭受侵犯的公民能够获得及时、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获得公正审判权包括很多具体的权利,《决定》中几乎全部有所涉及,主要包括法庭的独立公正审判,诉权平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的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公正的诉讼程序权利,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人权司法原则,以及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决定》还特别强调要打击司法腐败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要求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八,《决定》倡导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每个个人。因此,促进人权保障不仅要靠法律的规定和实施,而且要靠全民守法。《决定》设专章论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人权保障法治化的进程,使中国公民各项人权得到更全面和更切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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