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20日,《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拟在北京等10个省(区、市)选取共50家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决定(草案)》明确,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同时,要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由于一些改革举措与现行法律的部分规定存在冲突,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
周强还表示,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