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对三大方面84项改革举措进行了任务分工,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清单中,多项内容涉及法院司法改革。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记者:《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社会上对这项改革有很多期待,将如何破题?
贺小荣:司法权的判断性、中立性、终局性决定诉讼制度各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标准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中,这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其本质要求是追求庭审的实质化,力戒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首先要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后才能得到裁判的确认。其次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要深入研究证人到庭、证人保护、作证补助以及鉴定人出庭情形、作证程序、惩戒措施等一系列问题,推动建立与立法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再次要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要通过审判阶段严格审查证据,强化刑事司法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一定程度上讲,审判的中心地位主要是通过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加以实现的。
二是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制约,加强源头预防。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强调配合多,强调制约少,这就要推进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第一,从源头上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第二,大力推进执法、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建立预防非法取证的办案机制。第三,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度上堵住冤假错案产生的漏洞。
三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错案的发生多数与通过刑讯逼供等取得的非法证据没有得到有效排除直接相关。一方面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疑罪从无观念,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是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民的权利。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推出和完善相关改革举措:第一,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第二,修订完善法庭规则,依法保护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第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提出的意见,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回应,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第四,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畅通的救济通道,完善诉权救济机制。
记者:《实施方案》提出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项改革将如何推进?
贺小荣: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第一,强调对当事人诉请的形式审查。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只要形式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新近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对登记立案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二,强调立案时法院的释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登记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讲清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第三,强调立案公开。立案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也是人民群众感到立案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从立案环节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能凭密码查询相关立案信息,大大增加了立案工作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立案工作的理解。下一步,人民法院还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立案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立案信息公开与司法便民有机结合。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将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包括: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制度优势,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诉累;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案件的分流作用,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等等。
记者:近年来法官流失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如何通过改革,把法官留在办案一线?
贺小荣: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专业素质高的法官职业群体,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工作第一线。《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部署。将法治工作人员分类管理,首先就要区分立法、执法、司法人员,同时还要将这三类人员作进一步区分。
具体到法院而言,一是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今后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专业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这些改革举措的目的在于突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推进这项改革,主要目的是确保优秀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数量,确保法官职业保障得到有效落实。为确保这项改革稳妥推进,法官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和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选择法官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要根据法官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进行选任,不能“一刀切”。目前,上海、海南等地已经启动了法官员额制下的法官选任工作。
三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在提高法官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