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毕业生高达727万,2015年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需共同签署正式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规定了签署三方的权利义务,即大学生毕业离校后,须前往用人单位报到入职,用人单位须为毕业生落实本地户口并与之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高校须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等。然而,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同时,毕业生在签署“三方协议书”之后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预期违约”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户口优先”是毕业生就业预期违约的主因。在特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由于户口属于潜在价值十分巨大的稀缺资源,大学生一般把获得大城市户口作为就业的首要目标,把能不能解决户口作为衡量用人单位的头号标准。加之目前就业压力大,出于“户口优先”策略,毕业生一旦获得录用意向,一般会很快与用人单位签约,而往往难以考虑该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薪水是否丰厚、职业发展是否理想等等。用人单位方面或者限于体制或者考虑到户口本身的巨大价值,一般不会提供太高的薪酬待遇,要求的服务期限又相对较长(三年或五年不等)。除了户口,这些单位对毕业生的吸引力可能并不大。因此,一旦找到另一家同样能解决户口吸引力又更大的单位时,毕业生预期违约的冲动和可能性会急剧增大。
同时,出于“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的考虑,在“户口优先”策略下,一些毕业生会选择与先提出录用意向的单位签约。然而,并非所有的毕业生都能够做到“既来之则安之”,签约后仍会继续求职,如果找不到“更好”的单位,至少有已签约的单位做退路。一般来讲,这部分学生大多做好了预期违约、支付违约金、承担来自学校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心理准备,一旦机会来临,就会违约。由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和研究生录取结果以及出国留学资格大都比较晚才能确定,这类毕业生为以防万一,一般也采取这种策略,“先签后违”。
很多毕业生违约的原因是“这山望着那山高”,本人并不清楚什么工作岗位最适合自己,而更多是以户口、待遇、环境等因素为评价标准。因此,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对于毕业生就业而言,相当重要。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加强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加强就业诚信教育,转变毕业生的择业观念,提供更多用人单位信息,帮助毕业生科学地认识就业市场和职业生涯,做到理性择业。
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高校制定详细的签约细则,规范签约流程,明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与纠纷处理办法,使“三方协议书”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除等行为在透明、可控、易操作的范围之内。在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时,高校应当事先向毕业生明确违约责任和后果,以及学校对于毕业生违约的相关政策,如暂缓与违约学生签署新的就业协议、取消其毕业阶段评优资格、约定交纳违约金以及违约行为记入征信档案等等。
在客观上,就业征信体系的缺失降低了违约成本。毕业生在选择违约、衡量风险与成本时,一般不考虑直接成本(违约金)之外的隐性成本,尤其是信誉方面的损失。诚信意识的淡薄使得预期违约学生看不到信誉损失的成本,或者认为这种信誉成本并不高(信誉不值钱)。高校应当建立完善、可靠的征信体系,与社会一道,加强对毕业生违约的诚信约束,防止一部分违约甚至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因其工作能力较强,仍然成为其他单位的“香饽饽”。
在对待毕业生违约问题上,高校目前普遍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毕业生违约是严重问题,对学校就业工作和社会声誉以及往后的毕业生危害极大,高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培养机构,不能容忍毕业生的违约行为。其实,正如成熟理性的市场经济会存在一定的失业率一样,成熟理性的就业市场也必然会存在一定的违约率。应该在考虑用人单位和学校权益的基础上,从教育培养的角度出发,更多地理解毕业生的违约现象,使违约依法办事,引导毕业生不违约,减少违约行为,将违约率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同时,高校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便捷、高效的沟通机制,发挥缓冲器的作用,将毕业生违约的影响降到最低。当毕业生考上公务员或者研究生,或者是获得出国留学资格而预期违约之后,高校也应当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其他毕业生或未来的毕业生人群中做好该用人单位宣传工作,推介其他合适的人选,以补偿用人单位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并帮助用人单位满足其招聘需求。
要有效防范预期违约,就既要高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互相理解、互相合作,也要责权分明、依法办事,从根本上消除预期违约的主观诱因和客观条件,使招聘和求职的双方达致最优的结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最优局面,也是高校的最优局面。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