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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让司法人员对外来干预说不

    ——对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1日 04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了“防火墙”和“隔离带”。就《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

     

        记者: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状况如何?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规定》?

     

        熊秋红:在以往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办案常常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其中领导干部以党委、上级领导之名对司法活动指手画脚、外行干预内行的现象较为常见,这是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同时,领导干部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在民众心目中造成了“权大于法”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法治信仰与权威的确立。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体表述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实践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作出部署,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记者:你认为《规定》有哪些亮点?

     

        熊秋红:首先,从《规定》所建立的监督机制看,采取的是以党内监督为主的方式。记录、通报和追责是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三个环节或三项制度,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为记录、通报和追责的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规定》还提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助于加强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其次,从记录、通报和追责的范围看,三者呈渐次限缩的状态。第一,记录具有全面性,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要求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二,通报的范围限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具体包括: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为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等。第三,追责的范围限定为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不仅明确了记录、通报和追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而且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此外还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例如,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规定》建立了正反两方面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因此打击报复,司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遭受免职、撤职、降职、调离、开除等处分;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司法人员不作全面、如实记录的惩罚措施,即一次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二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总的来说,《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它对领导干部具有警示作用,划定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也向全社会表明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的鲜明态度;它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指明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记者:如何让《规定》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不打折扣?

     

        熊秋红:为确保《规定》得到落实,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门等在各负其责的同时,还需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以保障记录、通报和追责程序的有序、有效运行。在目前阶段,本着先易后难原则,要重点做好记录工作;可考虑通过典型个案形成示范效应,推动通报和追责工作的顺利开展;上级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当然,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现象,不可能单靠此项制度的实施一蹴而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往往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起作用,办案人员所面临的压力通常不是直接来自于外部的领导干部,而是来自于内部的顶头上司,因此,需要协同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改革举措,让司法人员敢于对外来干预说不。只有各项制度配套衔接,发挥合力,才能彻底斩断权力干预司法的“黑手”。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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