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境评价,因为项目环评这一关过不了,后面什么手续都办不了。”原国家环保局首任局长曲格平说过的这句话令人印象颇深。
3月19日,环保部将火电站等工程的环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这是继2013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后的又一次调整。
3月25日,环保部公布《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将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脱钩或退出。
好消息还在不断传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今年将修订,“阳光环评”将会有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环保部的频频动作意味着什么?“阳光环评”能否驱走“灰色环评”?
乱象丛生的环评市场
在浙江开制鞋厂的李先生向记者讲过一件事:当地一家环评机构告诉他,交8万元手续费,他们就能搞定环评报告书、验收监测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表。李先生问:“能100%通过吗?”对方回答:“我们环保局内部有人,从没失败过。”
据环评机构从业者介绍,目前除了极少数具备环评资质的私营企业,大多数环评机构都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环保系统或科研院所。环评主要涉及4个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评估单位和审批部门。虽然主体多、程序多、环节多,但是只有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满意后,才会支付全部评价费用。因此各主体之间“配合默契”,手段多样。
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在向环保部反馈巡视意见时,指出了环评方面的种种乱象,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
“有的采取不法手段承揽业务,有的出借资质挂靠人员,有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环保部环评司司长程立峰表示,近两年来,环保部连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环评机构管理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先后分5批严肃处理159家违规环评机构和169名从业人员。但是,仍有一些机构和从业人员顶风违规从业。
“环评腐败已成环保部门久治不愈的顽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告诉记者,一些企业高价“买路”,只找与环保部门有关系的环评机构,这为官员提供了寻租空间,是环评腐败高发的一个原因。
用制度管住“红顶中介”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对于环评系统的“红顶中介”,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绝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他承诺,环保部所属事业单位的8个环评机构,今年将率先从环保部脱离,其他地方的也要分批分期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一律取消环评资质。
环保部很快拿出了方案。3月17日召开的环保部党组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谋取私利的规定》。
3月19日,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再次调整审批建设项目目录。此次调整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等项目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不等于放任不管,更不等于推卸责任。”程立峰对记者说,配合这次环评审批权限调整,环保部将采取系列配套措施,确保地方环保部门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实现“区域管住线(红线),行业管住量(总量)”。此外,各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推进“阳光环评”,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将环评各环节、各领域、各单位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2016年底,环保部将向中央巡视组上报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报告,并将脱钩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程立峰表示,环保部直属单位和环评机构会首先坚决执行脱钩方案,给地方做好表率。
修改环评法迫在眉睫
“环评法并没有跟上环保法修改的步伐,导致两部法律在某些问题上‘打架’。”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直关注环保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吴青呼吁修改环评法。“新环保法增设了‘政策环评’制度,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范围的规定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方面,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二者在环评范围上有明显冲突。”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而按照环评法有关项目变动后报批的规定,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冲突。”吴青在议案中提到。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修改环评法,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而不是各级环保部门。”
虽然主张各有不同,但环保专家一致认为,在环评法修改中应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
“新环保法规定了公众应参与整个环评过程。为此,环评法也应全面修改有关条文,扩大公众对环评程序的参与范围。”曹明德说。(本报记者 叶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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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
根据3月25日公布的《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撤回股份、转让股份或者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叶乐峰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