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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外围腐败”不容忽视

    作者:魏英杰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5日 02版)

        “外围腐败”的危害性不容小觑。一方面,这很容易演化成权力腐败的载体。另一方面,会对权力进行侵蚀、腐化,进而形成“腐败一体化”。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原专职副局长崔海容接受采访时提到一个案例:南方某省会城市土地房产部门的一个打字员受贿400余万元。原来,需要到她那里打印材料的人太多,为了能够早点打印和递交材料,“不差钱”的房地产老板只有给她好处。

     

        打字员受贿400余万元,固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其折射的却是一个典型问题。虽然打字员并不掌握审批权,但由于她身处权力辐射范围,与权力沾上了边,因此拥有了间接话语权,得以从中获取额外的腐败“蛋糕”。任何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给权力寻租行为留下腐败空间。

     

        放纵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围绕权力这个中心,可能有各种紧密或不那么紧密甚至是“搭便车”式的腐败行为。若把与权力直接挂钩的官员腐败行为称作“原发性腐败”,把官员家属及其掮客、代理人的腐败行为称作“衍生性腐败”,那么类似打字员受贿这种腐败行为,则可称作“外围腐败”或“寄生性腐败”。

     

        类似打字员受贿这种“外围寻租”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例如,给车辆上牌,在一些城市的车管所附近,甚至在车管所内,就能看到专门给车辆安装号牌的维修店,而且收费不低。这种没什么技术含量的小店,生意却十分红火。说来无非是选好车牌后需当场上号牌,才能拍照、领取证件。又如,到出入境中心、市民中心等窗口办事,经常需要到指定机构拍照、复印、办卡,还美其名曰便民服务,即便有的服务不再具有强制性,与权力的关联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外围腐败”的危害性不容小觑。一方面,这很容易演化成权力腐败的载体。权力腐败的一大特征是贪婪,贪腐者没有插手其中,要么是因为不知情,要么是看不上这点利益。一旦得知这其中大有文章可作,不排除会收为己有,或介入分赃过程。另一方面,为确保自身利益,外围寻租者也会极力拉拢政府部门官员,对权力进行侵蚀、腐化,进而形成“腐败一体化”。

     

        比如说,类似这些部门指定(或暗示指定)的打印店、摄影店、维修店,俨然已成为一种“特许经营”,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胜任”的。一旦追查下去,不排除这其中掩藏着一条腐败“流水线”。“外围腐败”具有寄生特征,无论如何难以脱离权力而独存。就此而言,“外围腐败”与权力腐败或只有一步之遥,或者就是一回事。

     

        不管腐败有多少表现形式,根本遏制办法仍在于强化制度约束,扎紧权力监督的篱笆。权力也须“节能减排”,该放开的权限应当放开,该取消的权限必须取消,将权力运作真正置于阳光下。一旦权力不敢任性,官员腐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类似这种寄生于权力腐败的“外围腐败”现象,才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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