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梁捷)《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的出台,让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走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这项改革的亮点在哪里?法学专家认为可用三个关键词表述:让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确保监督者选有所用选有所为;拓宽案件监督范围推进制度立法。
人民监督员的设立,有效地促进了检察权的健康运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机构产生并独立于检察机关,实现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变,拉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距离,这样才能让监督更具权威和实效。人民监督员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既实现了选任机构的独立性,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公正性,又避免了另起炉灶设立一个独立机构,造成机构、编制的拥塞和增加公共财政的负担。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方案》规定拟任人选中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这有利于拓宽人民监督员的来源,使更多的民众,特别是基层民众和非公职的民众,有更多的机会担任人民监督员,使其更具广泛的代表性。
宋英辉表示,检察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方案》多项措施并举,确保人民监督员选有所用、选有所为。人民监督员对具体案件的监督,离不开对案件事实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方案》规定,监督前、监督中应向人民监督员充分提供、介绍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必要时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是为了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和正确地行使监督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复议程序的设置,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他表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虽然是建议性的,但却是重要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建议。
此次监督范围的调整变化,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检察职能,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高一飞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因为自己并没有专门的机关进行监督,有可能出现权力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所以更需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