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梁捷)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处置,对应当控制的涉案财物,要坚决果断控制;对应当及时处置的涉案财物,要及时予以处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必须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审前返还、先行处置等程序。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二是严格规范审前返还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要及时返还;三是严格规范先行处置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办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都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或市场价格波动大,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等一些特殊财物,对此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可以依法采取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对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法律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制约。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