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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在省部级专题研讨班重要讲话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03版)

        在我们这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推进这一时代伟业,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又一次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对于我们深化认识、坚定信念、明确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立不起来。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的是“为子孙后代计、为长治久安谋”的历史自觉和使命担当。

        从理论层面讲,世界上从来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从实践层面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我们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别国的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在这里,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我们必定能书写人类法治史上的中国篇章。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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