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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0日 星期二

    国资委要求: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作者:本报记者温源 通讯员刘伟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0日 08版)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温源 通讯员刘伟)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央企,同口径工资总额将不得增长。

        通知要求,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

        通知指出,严格考核晋级标准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中央企业要重点在深化改革、开源增收、节流控亏、压缩“两金”、剥离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全面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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