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杨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该办法明确,新办法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4个管理类别,每个类别都须符合一定条件。信誉较差的四类出口企业的审核更为严格,不仅申报时要提供原始凭证、收汇凭证,申报的退税还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纸质资料要逐笔进行人工审核,每户供货企业都要抽取一定金额的进项发票发函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退税评估,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这种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区别对待”把企业信誉与纳税管理服务挂钩,既有利于提高出口退税总体进度,又有利于防范骗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