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此次《意见》和《标准》的出台,正是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进一步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服务宗旨,突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时代性、创新性和开放性要求。
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公共性、公民性、公平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基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普遍实现公共文化权益为准则,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打破地域差别、年龄界限和身份差距,惠及全体公民,为全体公民所普遍享有;不搞一刀切,而是多样化、多方面和多层次发展;从法律制度上、财政投入上、运行机制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权利均等、资源均等、机会均等。
人民群众既有基本文化需求或保障基本文化权利的生存性需要,又有发展性文化需要。人民的文化权利与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同等重要,同样应该得到更好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尊重和落实人民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权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目标,也和国家治理新理念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一致。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特点,是以鼓励文化参与的方式,来疏通和保障民主治理途径,它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共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实现文化管理的社会参与。政府“看得见的手”不能越界去抑制市场创新活动和民间活力,而是应该深化职能转变,担好保基本、促公平、把握正确导向的职责,给文化创造活动以宽松的市场氛围和足够的社会空间,通过改革创新,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这与国家各项事业的改革要求和方向相契合。
公共文化服务要实现公众需求导向,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调整政策和运作机制,达到强基固本,从根本上实现好保障好公众文化权益,最终提高整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
(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