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冯永锋从环保部获悉,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环保部连续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五道“环境保护部令”,从2015年1月1日起陆续施行,以保障新《环保法》相关条款的顺利实施。
其中,《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确定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不同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工,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调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排、偷排、暗排的,非法排放物中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公众关心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如何计算的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于企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以便接下来的举证和起诉、索赔等程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