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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最高法:环境公益诉讼可跨区域管辖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7日 03版)

        本报北京1月6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区域管辖。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解释》明确: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释》同时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法院确定。据了解,2014年底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此外,《解释》还就原告资格、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解释》共35个条文,于1月7日起施行。孙军工表示,由于环境污染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又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解释》的公布施行,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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