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期评估总结会议在京举行。两年多来,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本期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较好落实,大部分量化指标已完成一半甚至更高,反映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平稳有序、生生不息的良好状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认为,作为我国第二期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呈现出诸多新亮点。第一,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了新时期的特点,深入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有关人权保障的精神。第二,保障范围更加广泛,提出的要求更具体。第三,加强人权保障重点领域的立法,尤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就业等民生方面的立法,且实施步骤更加务实有效。他认为,以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改革来促进人权保障也是本期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变化。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指出,从本期人权行动计划的五大目标任务来看,可以说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从人权行动计划中的诸多具体要求来看,很多目标也都超前实现。在生命健康权方面,201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来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包括精神卫生权。在人身权方面,去年12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人权教育方面,本期计划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目标已提前完成。
“中国梦的提出,生动地描述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也提供了动力源泉。”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健说,本期人权行动计划重在关注目前我国人民最迫切的现实需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当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这些具体的人权得到保障,全国人民才能凝心聚力共建中国梦。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齐延平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战略。每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都凝聚了各个部门的智慧和付出。本期人权行动计划在体现我国国情、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权利问题的基础上,也突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注意与国际相关公约的衔接。我国在人权教育、残疾人权益保护、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张晓玲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程度的标准和推动力。老百姓的各项人权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为社会发展、民族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人权事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影响我国人权的普遍改善,但我们仍然要坚持高标准、高要求,同时,结合实际问题,循序渐进地、有重点分阶段地把一项项美好的设想变成行动,变成现实。”汪习根说。(本报记者 龚亮 王昊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