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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

    培育法治信仰的庄严时刻

    ——写在首个国家宪法日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4日 01版)
    12月2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47名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面向庄严的国徽进行宣誓。解琛摄/光明图片

        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以纪念日的方式表达了宪法的根本性意义,为法治信仰增添了庄重的仪式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宪法则是其中的根本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表达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宣示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并对普及宪法精神、宪法意识、宪法常识提出了新的要求。

        宪法日的设立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对这种新要求的回应,也是对世界通行的普法经验的借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纪念日:每年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联邦机构会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的教育和训练材料,一些教育机构也要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项目;每年5月3日是波兰的宪法日,波兰首都华沙会举办以纪念英烈、授勋、阅兵为主题的隆重的国家庆典。经验表明,宪法日对于提升人民对于宪法精神、价值的认同度,对于发挥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引领作用,兼有实际意义和象征意义。

        同样,我国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使得宪法教育、宪法宣传更加有的放矢。纪念日的方式强调了宪法的权威,也拉近了普通民众与“根本大法”之间的距离,使后者在隆重庄严的仪式中感受到了宪法的力量,在生动活泼的教育普及中触摸到宪法的“温度”。而法律条文从“石柱”“铜表”上走进生活的过程,正是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形成的过程。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和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宪法不仅是一部根本法,也代表着法制体系的成熟度与完善性,对宪法的遵守和尊重不仅仅针对其自身,同样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知法守法意识。宪法日固然是对宪法的致敬,深层上更是在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夯实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

        总的看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标志着依宪治国迈出了崭新的一步,铸就了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里程碑。未来,它应成为教育日、普及日,成为普法教育、法治文化的新的依托,在长滋久养中,使尊宪尊法的态度融入社会意识和民族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凝聚起磅礴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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