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3日下午在北京举行了“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宪法日的重要指示和这次座谈会引发了法学界强烈反响。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阐释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宪法在治国理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同时还对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这是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决心。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对现行宪法是“好宪法”的评价非常准确和到位。“我国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八二宪法又经过不断完善,逐步成为一部比较适应我国国情的好宪法。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宪法,但正如总书记所说,只有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才可能是好的宪法。”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和重要标志,宣示了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的科学总结,是对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的提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各个部门负责同志的发言,都突出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表明全党全国对于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着共同的深刻认识。
“把宪法法律牢牢扎根于人们的心灵之中,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内在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紧接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意味着,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不再是某个部门、单位的事,而是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也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升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我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等各个环节,首先都要贯彻落实宪法。贯彻落实宪法最主要的是在行动上,把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