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超大城市;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分别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人口规模上下限普遍提高;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