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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国家治理的崭新境界

    ——一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报评论员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25日   02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个目标的提出,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和路线日益清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注重“立法先行”,在法制亟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在各个立法层面上完成了大量立法工作,改变了法制基础薄弱局面。

        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基本齐全,各个法律领域的相关法律已经颁布执行,国家法律体系从总体上已经初步做到了内在的和谐统一,“有法可依”局面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和逐步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硕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根基和制度基础。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行法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法律制定的过程,既是把党的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制度化的过程,也是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把人民的意愿和意志法制化的过程。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始终,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空前深刻的变革,社会生活日趋丰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面临着不断适应新情况的问题。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修改,也不论是法律的补充还是解释,都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加注重法律的配套协调、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建立立法质量评价体系,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提供坚实可靠的国家法律体系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离不开法律,善治离不开良法。良法的产生,则需要设置科学、运行顺畅的立法体制。依法治国是达成善治的基本手段。党的领导,也要体现在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上。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等技术性环节,是完善立法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在立法过程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以及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幸福、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证。同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必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只有这样的立法体制和机制,只有这样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法律才能成为良法,才能在治国理政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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