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两部分。对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企业应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而对于能够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的年报信息,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根据条例,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将对其申请贷款等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