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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传媒视点·在隐私泄露问题上,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技术的因素。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去重新看待数字网络,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警惕!数字网络技术正在泄露你的隐私

    操瑞青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11日   10 版)
    CFP

        互联网时代,每每谈及信息安全与隐私问题,人们总是习惯将其与“侵权”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是受到了他人侵犯,把隐私泄露完全归咎于人。事实上,在以互联网为主导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传播模式下,媒介技术本身便倾向于泄露个人隐私,构成信息威胁。

     

    隐私泄露的技术诱因

     

        美国学者尼尔·波兹曼认为,任何媒介技术都有内在的负面倾向,会在潜移默化间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观念同样适用于隐私安全问题,在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的今天,数字网络技术难辞其咎。

     

        社交网络媒介技术诱发用户“自我暴露”隐私信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社交网络极大地满足了用户的信息分享诉求,人们急切地在这个平台上展露自我。从早期的QQ空间、人人社区,到现今的微博、微信,大批使用者在网络社区中直播自己的生活,不仅用文字表达心情,还要通过秀照片、上传即时位置等叙说动态。“自我暴露”是个人进入社交网络空间的自觉或不自觉行为——在一个熟人、陌生人与“半熟人”并存的空间中,分享和暴露是参与其中的基本要求,任何不能在此空间袒露自我的人,要么主动远离这一空间,要么在这个空间中被彻底忽视。

     

        信息采集技术的隐蔽和便捷导致隐私信息“被动暴露”。即使只是漫不经心的随意浏览,我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网络空间留下踪迹并被记录收集。此外,用个人信息换取网络服务成为当前互联网运作逻辑下的“隐私经济学”。正如有媒体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使用手机大众点评,交换出地理位置信息;我们使用QQ,交换出好友关系;我们使用京东商城,交换出联系方式。这些交换虽然难以用价格标示,却无一不让你觉得物有所值,否则你大可放弃它的服务。”

     

        公开的数字化信息检索技术让个体隐私能够被任何人窥视。在互联网公开检索技术面前,个人信息逐步透明化,我们似乎生活在别人的眼皮底下。百度、谷歌等信息检索的便捷与公开使得大多数网络用户无所遁形,只要在检索框里键入姓名,辅之以相关条件,关于某个人的几乎全部网络信息便像商品一样逐条呈现在电脑屏幕上。

     

    删除和遗忘信息成为奢谈

     

        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一书中指出:进入数字网络时代后,世界已经开启“记忆模式”,记录信息不再是难题,想要删除和遗忘信息却变成了奢谈。

     

        多渠道和永久性的信息保存技术使得网络世界的信息删除成为奢望。回望前数字化时代,信息存储主要以实体形式存在,使用者对于信息的录入、提取、删除、分享都能够自如地掌控。如今,数字化传播技术改变了信息的实体储存方式。当一条信息发布到网络空间并引起公众关注时,众多互联网用户都会参与信息的扩散和存储,最终使得该信息渗透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无法彻底清除。

     

        信息的肆意泛滥极大威胁着个体的隐私和生活。面对这一现实,允许信息删除,寻求“被遗忘权”,成为人们应对网络安全的积极尝试。2010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因不满谷歌将一则1998年刊登在西班牙媒体的涉己信息放在公共搜索结果中,而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数据或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今年5月13日,欧洲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用户拥有“被遗忘权”,支持该男子的诉讼。此后,谷歌面向欧洲用户推出了一项全新服务——可以应用户要求,将他们认为有异议的内容从搜索结果中删除。

     

    解决隐私安全只能依靠人

     

        隐私安全是社会性问题,尽管有技术诱因,但最终解决却只能依靠人。面对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这种固有倾向,维护个人隐私需要多方合作,共同抵制。

     

        首先,媒介研究者应持续揭示数字网络技术的信息泄露隐患。“形式决定内容”是媒介技术研究学派的核心思想之一,它认为任何传播技术在发挥功能的同时都隐藏着如何发挥功能的内在法则,仿佛“看不见的手”制约着人们对世界的感知。研究者要坚守特有的批判和反思立场,将数字网络技术侵犯个体隐私的事实揭示给公众,提醒人们注意。

     

        其次,媒介运营者在信息生产与传播活动中需要明确指出用户行为可能带来的隐私威胁。数字网络运营商的核心诉求始终是吸纳大量用户,刺激他们参与一次又一次的信息暴露实践。当用户使用某项网络服务时,如果这一服务的背后伴随着隐蔽的信息泄露,运营商有责任对用户予以提示。就像日常生活中的“吸烟有害健康”标语一样,应在认知层面提高用户的警戒性。

     

        再者,媒介监管者要诉诸政治与法律、文化手段,通过保护个体正当权益来强制性规范新媒介的信息传播活动。无论是“隐私权”内涵的演化,还是“遗忘权”概念的提出,抑或以谷歌为代表的互联网“删除”行动的具体实施,都是文化与技术抗争带来的进步。没有一成不变的技术,也没有从一而终的文化,寻求二者的平衡和适应才能带来健康的信息生态,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隐私。

     

        最后,媒介使用者要强化自身素养,从盲目的被动接受者成长为理性的主动把握者。在目不暇接的网络应用更新中,用户往往将更多的时间用在了追随互联网变化的脚步上,而对自己的网上行为缺乏冷静的理性思考。社交媒介下的“自我暴露”,就是用户因渴望社会化交往、追逐自恋文化而上演的一场无视信息安全的盲目狂欢。因而,提升自我在网络时代的信息素养,重新掌握对于媒介使用的主动权,对网络生活展开批判性反思,是数字网络时代每一个媒介使用者需要具备的修养。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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