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1日 星期日

    各国新政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颁布“沃尔克规则”

    作者:窦海阳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1日 08版)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沃尔克规则”于今年第三季度生效。该规则旨在使吸纳储蓄的金融机构回归其原本角色,重新承担起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效用银行”的业务,减少这些机构利用政府担保的客户存款从事与客户服务无关的投机活动,维护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及金融秩序的稳定。

        经过长期的论证,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沃尔克规则”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自营交易和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规定》。

        最终确定的“沃尔克规则”及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该规则主要适用于这样的金融机构,即存款类银行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公司除外;接受存款保险的存款类银行机构的母公司;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适用的非美国银行和控股公司;上述机构的关联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除法律有例外的规定,银行机构不得从事自营交易。所谓自营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以在交易账户中所持有的资金买卖短期金融工具通过价格波动套利获取利润的交易或者为上述交易进行对冲的交易。如果银行机构持有法律规定的包括证券、商品期货、衍生产品在内的金融工具短于6个月,那么推定其实施了自营交易,除非银行机构能够提供反证,即证明该交易是为做市目的开展的交易;或者是代理客户开展的交易;或者是为风险对冲目的开展的交易;或者是以美国各级政府债券为标的的交易;或者是外国银行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交易等。

        三、限制银行机构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银行机构向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范围应当依照《投资公司法》予以确定。对冲必须与具体的持仓挂钩,应当减少该具体持仓的风险,而且不能引入新的风险。同时,应当清楚地计算和记录此对冲需求。银行的关联分析需要显示该对冲明显地降低或者显著减缓了具体的、可以确认的风险。禁止银行机构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收购或保留任何股票、合伙者或其他所有权益,也禁止这些机构成为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受托人或者对董事会、受托人、管理层有任何控制或选择权。银行对任何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资产总量的3%。如果银行提供了种子投资资金,必须在一年内通过寻找非相关投资者投资以减少或者稀释最初投资到3%以下。

        四、要求银行机构建立内部合规程序,以确保规则的遵守和实施,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计划和报告重大交易活动的情况。合规程序应当与从事的自营交易或投资业务的种类、规模、范围和风险相适应,包括六个要素:一是书面的政策和程序,对相关交易和投资业务进行监测和限制;二是内部控制体系,监测相关业务的合规性;三是管理框架,明确相关业务和投资合规职责的归属和问责要求,并由管理层对相关交易和投资的限额、交易策略、风险对冲和相关工作人员薪酬进行审查;四是独立的测试和审计,由内部合规人员或外部第三方进行;五是培训机制,确保相关人员有效理解并实施合规程序的相关要求;六是记录,建立五年内的相关交易和投资记录,以表明其符合法规的规定。当然,“沃尔克规则”也根据交易资产和负债总额明确了过渡期和差别化监管安排。在建立合规程序方面,不同银行机构的合规要求也将有所差别。

        “沃尔克规则”严苛的规定引起了实务界诸多争议。尽管如此,从总体而言,该规则是值得赞许的。在该规则颁行之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银行从事证券化交易,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赚取短期收益,甚至通过复杂的套利公式进行跨市场、跨产品的投机活动。在这种情势下,银行热衷于博取短期利差,逐渐从“效用银行”走向“赌博银行”,失去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功能,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增加了多重风险。“沃尔克规则”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为金融监管做出了示范。目前,美国处于全球金融发展的最前沿,因此它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全球的金融监管来说影响深远。

        如何对金融机构做正确定位并在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些都是我国目前金融改革关注的重点。对于我国来说,尽管银行资产、收入的占比仍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自营业务规模有限,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但是该规则仍然有可资借鉴之处:

        第一,我们需要借鉴正确定位银行功能的经验。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清算结算等业务,连接资金的供方和需方,从而支持社会的经济发展。它不能忽略该基本职责而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大规模地从事自营业务,这样会加大银行自身的风险,也会使得社会的金融体系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第二,我们需要借鉴稳健的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经验。金融行业内综合化经营是现代社会的趋势。综合经营具有规模化、效率化、灵活化、多样化、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等诸多优势,当然也存在着风险跨业传递、管理难度大等缺欠。分业监管的传统模式过分关注个体机构的安全,而忽视了整体的安全,这种微观监管理念和方法已不再能够确保当代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必须拓展监管视野,引入宏观监管框架和工具,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控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