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是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在日前举行的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上,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进行研讨。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以公正高效的海事审判树立国家形象
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王逸吟)随着海上运输事业和海洋开发利用的进一步发展,各类海上经济活动会更加频繁,所引发传统海事纠纷和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增多。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强调,涉外海事审判必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
李国光表示,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体现得尤为直接。我国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严格按照海商法和有关法律,公正进行审判,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也要充分尊重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意愿,准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履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向国际社会展现我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准则的开放姿态。
李国光认为,海事审判在确认管辖权方面,对合同中约定由外国司法管辖的条款,应该根据对等原则和便利诉讼原则确认其效力。在司法协助执行方面,要认真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依法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予以承认并协助执行。在诉讼程序方面,要保证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时,依法享有同中国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扩大海事法院管辖权维护国家权益
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王逸吟)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司玉琢表示,当前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日益严峻,应建立将一切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司玉琢说,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的实现要靠“依法治海”,增强我国海洋管理的软实力。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的职能设定主要在于审理海事海商纠纷,保障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海洋战略地位的日益突出,海事司法不能仅仅满足于这一职能定位。新形势下,海事司法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使命。
司玉琢指出,目前,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严峻,多个周边国家竞相在我国南海开采油气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甚至通过法案将我国部分岛礁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我国海洋权益。建议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将一切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推行涉海案件的“三合一”审理,使海事法院积极受理因海上资源开发、岛屿开发利用等引发的相关案件,追究侵犯我国海洋权益人员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在司法层面彰显我国在南海的海洋主权,从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