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海波)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和海南7省市开展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这些地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而且,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该通知对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提出了门槛要求: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