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30日 星期三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

    作者:张卫明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30日 13版)

        厘清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依据,能够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念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认同和内化,激发全民践行动力。

     

    代表国家意志的宪法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依据

     

        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以及现行宪法中“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彰显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取向。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等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现行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等分别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基本思想。

     

        《共同纲领》“提倡爱祖国”“发展信用合作社”“城乡互助”;现行宪法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是公民的光荣职责”“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互助关系”等彰显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按照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要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要善于从代表国家意志的宪法精神里找到培育的法律依据,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符合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依据

     

        中共一大、抗日战争时期以及党的七大分别提出了“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人民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以及邓小平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的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十八大强调“必须坚持维护公平正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体现着党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观念的追求。

     

        中共三大提出“反对军阀反对帝国主义”,八大、十二大、十四大、十六大提出“发展、壮大、巩固、建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十五大提出“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六大提出“防止消极怠工”、八大提出“克勤克俭”、十二大指出“埋头苦干”、十四届六中全会倡导“爱岗敬业”、十五大提出“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十大、十四届六中全会强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诚信友爱”;七届四中全会指出“与人为善”、八大提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形成亲密的团结”等是党对公民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

     

        提出和遵循符合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是我们党无往不胜的重要法宝,自然也是我们在现阶段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依据。

     

    引导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蕴含着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追求。它要求人们在处理自身发展与国家关系时,既要充分实现自身价值,又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既要坚持自己的权利、满足个人需要,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注重社会贡献;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既要关注自我利益,又要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国家“软实力”内核,表征着国家发展目标与市场主体利益的一致性,能够获得广大市场参与者的一致认同,有利于将“人民至上”“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等国家精神自觉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内在追求、合理处理个人价值实现和国家发展需要的矛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道德保障,有利于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增强人际信任强度,扩大个体合作广度,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自发维护市场秩序。从这个层面来说,引导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依据。

     

    传承中华文化的优秀品格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依据

     

        齐桓公“尊周而富强其国”,荀子的税收改革、商鞅变法以及西汉的盐铁专卖、宋王安石变法等都是以国家富强为目的。孟子的“诛一夫而非闻弑君”、墨子的“选天下贤良为天子”,以及儒家的大同理想,体现了先哲对民主、文明、和谐的追求。

     

        庄子的“天放”,明清时期罗汝芳“纵横任我”,黄宗羲的“专制制度乃天下之大害”等均表达着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孔子的“泛爱众”,墨子的“不偏富贵”,张载的“人受一方”,王夫之的“君权可禅”等,展现了人们的平等要求。《礼记·礼运》中“天下为公”、张载的“公平则是非皎然易见”,吕坤的“公欲”等强调了公平思想。郑国的“铸刑书于鼎”,商鞅的“立禁”,韩非的“法不阿贵”,李悝的《法经》,以及黄宗羲的国家权力制衡设想等,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精华。

     

        先贤及其所形成的思想,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深入挖掘和阐发以他们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和历史依据。

     

        (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