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8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总结了近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什么?此次《实施细则》又有何亮点?接下来经济责任审计又该如何推进?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6年来890多名领导干部被降职或免职
与通常所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通俗地讲,前者是对“人”的审计,后者是对“钱”的审计。
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领导干部20多万人次,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有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890多名领导干部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根据审计建议,有关方面健全完善制度2万多项。
在谈及6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取得的成绩时,张通表示,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
“全国已经建立起包括诫勉谈话、问责和责任追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公告等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张通说。
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实施细则》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通俗地讲,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重点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干什么、干了什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张通说。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张通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要围绕‘经济’和‘责任’四个字。”
根据《实施细则》,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张通表示,审计评价应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以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同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
防范权力寻租 完善国家治理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
张通说,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和威慑力的最终体现。《实施细则》对各有关方面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各级党委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要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防范权力寻租、完善国家治理上的作用,须在审计覆盖面、审计重点、审计深度和力度上有所突破。”张通表示,一是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逐步建立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党政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二是要深化审计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着力关注政府性债务、财政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安全、重大决策、招标采购、自主创新和内部管理等情况。三是要加大审计力度。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核心,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项。(本报记者 陈恒)
延伸阅读
《实施细则》明确内容
●明确建立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明确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重点。
●明确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
(陈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