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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21日 星期一

    各国新政

    美国颁布《海外账户合规纳税法》

    窦海阳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21日   08 版)

        2014年7月1日,美国正式生效了《海外账户合规纳税法》。《海外账户合规纳税法》是美国政府旨在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海外账户避税及掌握其海外资产而制定的。它将课税的范围扩展到美国本土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将所有涉及金融事务的机构全部囊括其中,通过与这些金融机构签署协议,使其负有对美国国内税务局报告有关美国账户信息的义务。如果国外的金融机构不遵守此义务,那么就会受到美国政府的责罚。

        对于账户持有人的界定,美国的《海外账户合规纳税法》有着宽泛的认定标准。第一,美国公民或企业直接持有的账户。如果账户不是美国公民或者企业直接持有的,但是只要美国公民或企业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那么也会被视为美国账户。至于实质控制权的认定,判断标准主要为:对该账户拥有10%的控制比例。以公司为例,只要美国公司对该账户持有超过10%的金额,那么就会被视为美国账户。针对投资性企业,该法案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不论持有多少比例,即使仅有0.1%的份额,也会被视为符合实质性标准。第二,通讯地址、居住地址、转交地址、代存邮件地址与美国有关联的账户。第三,付款至美国,或者从美国受到操控的账户。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过严格的审查,可以被认定为美国账户。

        在这个法案中,对于“国外金融机构”的界定范围也是非常宽泛的。不论是自己持有资产的机构,还是帮助他人持有资产的机构,抑或对证券等市场进行投资或再投资的机构,都属于该法案所称的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具体而言,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日常经营中具有接受存款或者类银行业务的机构。比如一般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储蓄机构。第二类是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以此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比如经纪人、信托公司、托管银行等。第三类是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在证券、期货中获利的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共有基金等。总之,只要是可以想象到的金融机构,都被囊括到该法案所指的金融机构之中了。

        这一法案对上述金融机构规定了几项义务。一是完善尽职调查程序,以识别美国公民或企业持有或者实质拥有的美国账户。二是向美国政府报告,所识别的美国公民或企业持有或者实质拥有的账户信息。三是在接纳新的美国账户时,搜集相关信息。

        该法案规定了向美国国内税务局报告信息的内容。一是被确定为美国账户的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社保号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码。如果账户的持有人是外国法人,而该外国法人实质上是归属于美国人的,那么需要报告该实质控制的美国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人的识别号码。二是账号。三是账户余额或价值。四是提供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款项等账户明细。

        根据该法案,美国政府可以要求国外金融机构履行相关的申报义务,对于不合作的账户,应当先帮助扣缴30%作为预扣费。当国外金融机构所在国禁止此种行为时,或者无法从账户所有人处获得有效的信息时,该国外金融机构必须终止与该账户所有人的合同,并关闭账户。如果某国外金融机构不遵从该法案的规定,那么,美国政府将先就该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来源所得预先扣缴30%的比例,而且该预扣费不予退还。根据该法案的安排,不与美国签署协议的金融机构,对其在美国的股票股息和债券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进行扣缴,而全部的预扣费将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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