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6月3日电(记者陆健)从6月1日起,浙江省温州市区正式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在温州市区遭遇车祸且自身支付医疗费用困难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到由温州市政府先行垫付的“救命钱”。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有关专家认为,当受害人面临飞来横祸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救助资金,使得受害者免受身体伤害与救治花费压力的双重之苦。此举体现出了对弱者的同情,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救助态度,是政府尊重生命的良善制度设计。
为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温州市政府明确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由相关机构和交警部门以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